第一百九十三章 押后审讯
“他眼神里有犹豫,我相信还有其他事情是我不知道的,不过他不肯说,我也拿他没办法。既然是这样,那就只好见一步走一步了。”
柯东明问他:“不然你猜猜,主控方明天会让谁出庭作证好了。”
叶枫:“不管是谁,只要没有人亲眼目睹劳浩明杀死死者,一切都有机会。”
普通法院
庭警大喊:“起立!”
众人纷纷站了起来,随后又坐了下去。”
法官:“主控官,你可以开始传召证人。”
辛可婷:“法官大人,我要求传召本案的第二证人罗允文先生出庭作证。”
法官:“批准。”
庭警:“传罗允文先生出庭。”
一名年过四十的中年男人被带至证人栏内。
辛可婷信心爆棚地走过去,身子微微向前:“罗先生,请问你是做什么职业的?”
“我是深水街华府公寓楼下的管理员。”
“请问你的工作岗位是什么?”
“负责公寓范围内的安保工作。”
“在本年的3月23日,九点至十点之间有没有发生过一些特别的事?”
罗允文:“有,在当晚的九点零七分,我看到一个男子鬼鬼祟祟地潜入我们的公寓,我当时第一次向他提出警告,这里是私人住所,非这里的住户是不可以在随意逗留的。”
辛可婷:“然后呢?”
“被我警告过一次,他便走了;但过了没多久他又回来了。”
“他当时在做什么?”
“他当时很迅速地跑进了电梯里,
我拼命地喊也喊不住他。”
“他当时上了几楼?”
“12楼。”
辛可婷:“也就是本案死者所住的楼层。之后你有没有考虑过报警,或者阻止他?”
罗允文:“原本我的确有想过报警,但其他楼层突然发生了其他的事情,我赶着去处理,处理过后,我就不记得这件事了。
直到第二天我回来上班才知道,那鬼鬼祟祟的家伙去的那楼层出事了。”
辛可婷:“你当晚所看到的那个男人是谁?他在不在法庭里?”
“在。”
辛可婷:“麻烦你指他出来。”
罗允文指着劳浩明:“他坐在犯人栏内。”
辛可婷:“他的名字叫劳浩明。”
“是的。”
“好,我希望你清清楚楚地告诉陪审团,当晚是谁鬼鬼祟祟地坐电梯到了死者住的那一层楼。”
“就是他,劳浩明!
辛可婷:“好,谢谢你,法官大人,我没有其他问题。”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开始盘问证人。”
叶枫往眼睛上滴了眼药水,挺吃力地眨了眨眼睛,随后离开座位,一本正经地走向证人栏,双手抱在胸前:“罗先生,你今年贵庚?”
罗允文:“四十八,还有三年就可以退休了。”
“你的眼睛好像挺小的,你有近视眼?”
“我戴着眼镜,你说我有没有近视?”
法庭内顿时爆发一连串的笑声。”
叶枫尴尬地笑了笑:“请问你在值班的时候有没有戴眼镜?”
辛可婷站起来喊:“反对
!法官大人,我反对辩方律师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法官:“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辩方律师的问题。”
罗允文:“夜晚值班的时候我一向不戴眼镜。”
“请问你摘下眼镜以后,看东西会不会很模糊?又或者很不清晰呢?”
辛可婷:“反对!法官大人,我手上有罗允文眼睛的健康证明书,它可以证明证人就算没有戴眼镜,也能看得清周围的东西。”
叶枫:“你说被告当晚鬼鬼祟祟地闯入公寓内,你有没有问他什么事?”
“我问了,但他好像很害怕似的,一看到我就跑,摆明就是做贼心虚。”
“请问你当时有没有看到被告手上持有攻击性武器,又或者表现得很愤怒呢?”
“那倒没有,如果他当时手里持有攻击性武器,我肯定会第一时间报警。”
“那就是说,你当时也认为被告只是行踪可疑,并非有犯罪前兆。”
辛可婷:“反对!法官大人,我反对辩方律师凭主观猜测引导证人作供。”
法官:“反对有效,证人不需要回答辩方律师的问题。”
叶枫:“你当晚有没有看到被告下来?”
罗允文:“没有。”
“为什么?”
“因为我在九点四十分就下班了。”之后有其他的同事接手。”
“换言之,你只是目睹被告上去,没有看到被告下来;同时你也不知道被告坐电梯上去做什么。”
“是的。”
“也就是说,你只能肯定,被告
曾经出现在公寓的范围内,仅此而已。”
“是的。”
“法官大人,我没有其他问题了。”
法官:“主控官,你是否还有其他的证人,如果没有,那么将会由辩方传召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
辛可婷默默地站起来,经过几番思考,她刚想说两句,此时法庭外走进了一名类似律师助手的人员,他匆匆忙忙地在辛可婷的耳边小声嘀咕着,并且递了手上的文件给她看。
她立马转过头对法官说:“法官大人,控方由于找到新的线索以及新的证人,但需要时间搜集证据以及联络证人,故此我恳请法官阁下批准控方将此案押后审讯。”
叶枫站起来喊:“反对!法官大人,辩方在开庭审理之前已经给足够的时间让控方搜集证据,现在控方又提出新证人新证据,还要求押后审讯。
我认为这对我的当事人是非常的不公平,并且会增加我当事人的心理负担,对他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辛可婷不屈不饶地抗辩:“法官大人,这一位新证人对该案件有很大的帮助,是会直接影响该案件的最终结果。
但我们需要时间去劝服该证人出庭作证,我再次恳请法官大人批准案件押后审讯。”
法官:“控辩双方律师,请跟我入会议室进行商议。”
法庭会议室最初的设定是法官与陪审团商议案件的场合,但后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控辩双方各执一词的激烈斗争
也随之而增加;
因此会议室又多了一个意义,那就是让控辩双方在遇到法律程序上的矛盾时,可以用来商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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