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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章 结案陈词


法庭内顿时恢复了昔日的宁静。

法官:““首先,本席很感谢控辩双方为我们带来如此精彩的辩论,到目前为止,控辩双方的人证物证已经全部出庭作证。

明日就是结案陈词的阶段,麻烦控辩双方做好准备。今天的庭审到此为止,退庭!”

书记员:““COURT!”

今夜对于叶枫来说,是一个难以入眠的夜晚。

明天就要结案陈词,但是对于总结的言论,他还是一筹莫展。本来在这个应该安安静静工作的时刻,却因为英国未能顺利脱欧而带来的喜悦给打破了。

他有很多的表哥表弟,他们很喜欢喝酒,很喜欢庆祝一些根本与他们无关的事情,他们不曾关心英国的前途与希望,但就是喜欢凑热闹。

他们买了很多啤酒还有很多食物,不请自来,强行留在了朱迪斯的公寓客厅里,他们唱着歌,喝着酒,嘻嘻哈哈地嬉戏着。

叶枫正在埋头工作,左手拿着香烟,极为烦恼地吸着一口又一口的香烟,右手在奋笔疾书,眼睛还要时不时地瞟向那边厚厚的法律书籍。

大概有五六本那么多,同时他还要参考过往发生过类似案例的判决文件,他的桌子上堆满了书籍还有文件。

叶枫还有一个不好的习惯,那就是房间的门从来都不关,这就导致了他们很容易就闯了进来,进而打扰到他工作了。

他情不自禁地抱怨道:“你们玩归玩,能不能别妨碍我

工作?我还有很多事情没有做完的。”

他们异口同声地喊着英国没有脱欧!

他近乎抓狂地喊着:“它有没有脱欧与我周树人有什么关系?总之你们别妨碍我了!你们统统全部出去玩吧!好不好?拜托你们了!”

他们自讨没趣地灰溜溜地走了。

他还叮嘱着记得给他关门啊!

普通法院

叶枫很冷静地坐在自己的位置,时不时会用眼里的余光瞥着信心十足的辛胡可,她今天的状态看起来很好,似乎是处于一种巅峰或者疯癫的境界。

他注意着辛胡可脸上的神情变化,很快就明白了某些事情那样。

书记员:“COURT!”

所有人纷纷起立,严肃地鞠躬着。

随后便坐了下去。

法官:“主控官,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叶枫从座位上站起来,大腿轻轻地推动着椅子。

他向陪审团微微鞠躬着,将昨晚熬夜赶完的结案陈词的词稿架在桌子上。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我认为本案是一宗早有预谋,极其令人发指的强行性侵案件。

本案的被告与本案受害者使用雇佣关系,他利用工作的便利,以筹备财政会议所用到的文件为荒谬绝伦的理由,将受害者引诱至波士顿酒店。

而受害者只不过是在衣着方面稍微时尚了一点点,被告竟然误以为这是受害者对他发出暧昧的信号,这一度令他的色心更为猖狂。

随后他更以喝酒放松精神状态为借口,诱骗受

害者摄入大量的酒精,直到受害者开始进入酒醉的状态,他就开始对受害者出言调戏,然后对受害者摸手摸脚。

甚至企图将手伸向受害者的胸部。受害者当时已经用尽所有的力气推开他,但试问一个弱质女子在喝醉酒的情况下又如何抵抗得了一个中年男子的非礼呢?

最终受害者在极度反抗但又于事无补的情况下,被被告强行地、有秩序地发生了性行为。

而事后被告竟然意识不到这是一种性犯罪,还意图以金钱迫使受害者息事宁人,而这一举动竟然在被告的口中是成了性交易之后所付出的金钱代价。

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无稽的辩护,被告不仅仅利用工作的便利性侵犯了他的女下属,更将这一过程视为金钱性交易,这简直是一种无耻至极,侮辱女性的可耻行为。

尽管我们知道,受害者在此之前是受了被告的很多恩惠,更多的是职业与金钱上的便利。

但是这样是不代表被告可以以强行的手段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亦不等于被告不需要为这一次的性侵犯罪行负上应得的法律制裁。

你们大可以想想,如果这一次不是受害者鼓起勇气出庭作证,相信我们很有可能会相信被告所谓的谎言,而被告很有可能是会一直逍遥法外。

而且在受害者的供词中指出,的确是被告以一种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她有挣扎过,并且在反抗的过

程中被被告殴打,导致身体上出现伤痕累累的迹象。

鉴于以上种种证据显示,被告的确是强行性侵犯了受害者。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无法保护一群弱势群体的女性,我很难想象这个如此有秩序的社会该如何维持下去。

在这里,我恳请在座的陪审员判被告罗坝沙强奸罪名成立!(他手里拿着黑色的钢笔,狠狠地指着罗坝沙)谢谢!”

陪审团纷纷低着头在写东西。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辛胡可同样地望了一眼叶枫,面无表情地从座位上站起来,以同样的手法将词稿竖立起来。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我由头到尾都始终代表我当事人坚持一个永远不变的立场,那就是拒绝承认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首先我对本案的受害者在这件事上受到的困扰与恐惧表示万二分的同情。我很明白,作为一个女性,无缘无故发生这一件事,很难在短时间内接受这种事情。

可能你们都会在想,究竟在这件事上,到底是谁该负上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呢?这几天的审讯期间,我不断地思考这个问题,最终得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从表面上看,我当事人是使用强制的手段与受害者发生了性行为,包括受害者亲口所述的供词,这一点的确是毫无疑问。但是我们往往会因此忽略了事情的本质,本质是什么?

复读机?不对,应该是

从整体事件而言,我当事人与受害者的关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首先我是绝对不赞成控方所指出的观点:“我当事人利用工作的便利诱骗女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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