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章 背叛
檀心深深望了她一眼,没有再多说,而是径直往四层走去。与此同时,红发女人走向通道外,往上层走去,两人的身形彼此错开。
檀心来到四层的路口,他看了眼早已空无一物的右侧,那是0号实验室的所在地……
然后,他转身向左侧走去。
穿过一条通往地底的幽暗道路之后,檀心最终站在一扇厚重的金属门前,他输入一串密令,推门走入其中。
门后是一片封闭的地下空间,毫无装饰的灰色承重柱矗立其中,在这枯燥的毛坯房间内,一个身影正拿着乒乓球拍,对着墙面不断拍动着。
“领袖。”檀心平静开口。
“你来了?”
领袖看了他一眼,就是这短暂的分神,乒乓拍错开了掉落的乒乓球,后者叮叮当当的落在地面。
“外面的事情,我已经知道了。”领袖一边捡球,一边缓缓开口,“寒灾导致极光城内损失惨重,一些灵魂已经从身体中飘出,逐渐消散了……可供极光君吸收的灵魂正在越来越少,‘重现’计划必须尽快启动,否则成功率只会更低。”
“今天来,就是找您商议这件事的。”
“哦?”
檀心深吸一口气,“我不同意‘重现’计划。”
领袖的动作微微一顿,他略显诧异的看着檀心,声音依旧平和,“为什么?”
“输了就是输了。”檀心沉声开口,“这三百多年,极光基地几乎没有取得任何成果,‘重现’计划的提出,也没有任何成功的可能……我们没能为人类找到出路,也没能维系住极光界域,我们是失败的。”
“所以呢?”
“失败,就该及时止损。我认为‘重现’计划毫无实行的必要,它不过是极光基地为了掩饰自身失败的一块遮羞布罢了。”
领袖注视他许久,长叹一口气,“所以,你还是没有放弃‘救赎之手’计划。”
“至少,它能让极光城的三百多万人‘活着’,极光界域不会彻底消失……我们做不到的事情,也许其他界域能做到,如果他们找到了挽回一切的办法,至少极光城还有重现的可能……但如果现在执行‘重现’计划失败,我们就什么都没了。”
领袖没有回答,他沉默的走到房间的墙边,看着那扇用彩色粉笔画上去的窗外雪景,缓缓开口:
“檀心,你还记得……当年我是怎么教你的吗?”
“人类命运,永远凌驾于一切个人之上。”
“当年的那批孩子里,你的性格最果决,最冷毅……所有人都认为你是最佳的种子,但我心里很清楚,你的内心比所有人都绵软。”领袖回头看向他,“我本以为你长大后当上这个副总长,能有所长进,现在看来……你还是跟小时候一样。
你太感情用事了。”
“我从未感情用事,我知道我在做什么……是你无法接受极光基地的失败,是你的方法偏激了。”
“极光君意味着什么,你应该比我清楚,只有他活着极光界域才能有重现的可能,我们才能继续研究他,从他身上找到人类翻盘的希望……他所代表的,就是人类的未来!
站在人类的立场上,只要能让他活下去,无论牺牲多少人都是值得的,哪怕成功的概率再渺茫……
但你……你却想牺牲极光君?”
“我们花了三百年都没有从他身上得到任何成果,就算再给三百年,三千年!等科技回到石器时代,难道我们就能有收获了吗?不,我们什么都收获不到!”檀心深吸一口气,一字一顿的开口,
“极光君不是人类的未来,所有人类才是。”
领袖望着檀心,檀心也毫不畏惧的望着他,空气突然陷入一片死寂。
“看来,我们的理念出现了冲突。”领袖缓缓开口,“不过你应该知道,我才是代表极光基地,掌舵人类命运的那个人……你檀心身为基地外派到地表的秩序维护者,按照极光基地初始001号条款,并没有参与涉及人类命运最终决策的资格。”
“我知道。”
“那么……我以极光基地唯一领袖的身份,否决‘救赎之手’计划。”
檀心静静的看着他,似乎对这个结果并不意外……他眼眸深处闪过一抹复杂之后,一只手从风衣中缓缓抬起。
一只漆黑的枪口,对准了领袖的眉心。
“那么……我,背叛极光基地。”
砰——!
面对曾一手培养他长大的领袖,檀心没有丝毫犹豫的扣动扳机,一束火光迸溅,子弹瞬间便洞穿领袖的眉心!
领袖怔怔的看着他,似乎没有意料到檀心会背叛极光基地,踉跄的撞到身后墙壁后,缓缓瘫下……最终倒在了那扇粉笔画上的窗户之前。
猩红的鲜血在灰白色的地面流淌,蔓延到檀心的脚下,几乎同时,一声轻响从灯泡内传来!
啪——
极光基地的电路再度瘫痪,房间陷入一片黑暗死寂。
檀心看着倒在黑暗中的领袖身影,有些不忍的闭上眼眸,一秒后便缓缓睁开,重新恢复了冷静与理智,转身向上层走去。
就在他离开半分钟后,这间封闭房间的角落,一扇完美无缝的门户,被缓缓推开……
在极光基地内,没有人知道,在领袖房间内,竟然还藏着一个暗室,与一个不知在其中生活了多少年的苍老身影。
那身影蓬头垢面,头发杂乱无比,他面无表情的看了眼檀心离去的方向,甚至都没有低头看那具“领袖”的尸体,便转身回到狭窄暗室中……
暗室中,只有三件物品:
马桶,床,与一只最古老的传声铜管。
那身影走到传声铜管前,揭开生锈的盖子,平静到没有一丝波动的声音响起:
“执法官副总长檀心,违反001号条款,背叛极光基地,列为界域第一通缉目标……全员无论手段,不限代价袭杀,三小时内夺回‘重现’计划炸药引爆器,
凡有私放者,与之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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