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章 不公平的协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奥朗德总统与同居女子所生育的4个孩子完全享有与婚生子女包括财产继承等完全同等的权利。”康明扬最后补充。
“假若一方不幸呢?另一方的权利呢?”林舒芳继续问。
她是遭遇过这种痛苦的人,幸亏她本人有工作有退休金,不然的话,只能象陈丽花一样,一个月领着微薄的扶养费过日子。
可是不管怎么说,当初没有工作的陈丽花,可是靠着那些微薄的抚恤金和扶养费养大谢永辰。
如果谢永辰没有发达,那么现在的陈丽花依然得靠这笔钱渡过她的晚年。
不过即使是现在陈丽花这么有钱,她每个月的账户上,仍然也有这笔款项进账。
不得不说政府的仁慈。
当然,林舒芳忘记了一点,商洛宇不是组织中人,如果他先走,哪怕是丧失劳动力的黄一曦,也不可能因他的关系拿到扶养费过日子。
这个问题很细,也很偏,黄一曦也不知道国外有没有这块福利。
不过,他们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很健全也很发达,或许有覆盖到这些,甚至是大家不知道的其他方方面面。
黄一曦看向商洛宇,她是没有研究,不过在国外生活这么多年的商洛宇一定非常清楚。
商洛宇摸了一下鼻子,“签署同居协议的当事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可以通过立遗嘱继承遗产。”
商洛宇趁机表白,“我的父母他们有工资,且我也为他们留了一笔安度晚年的基金,以后不管我和黄一曦的关系如何,我的保险和财产的唯一受益人是黄一曦和我们的孩子。”
众人哗然,这是人是你的,钱也是你的节奏呀。
“国外是国外,国内是国内,我国的法律始终只有承认结婚,从没有听过允许什么同居协议的。”不甘心的李玉珍出来蹦跶,冷笑道。
她根本不相信商洛宇的话。
男人靠得住,母猪会上树。
她真的不理解,这么多人站在这里听商洛宇洗脑干什么?
说一千道一万,撕开那些好听的话,这就是无证苟合呀。
大家都没想到吧,这就是斯文败类呀,都说结婚是男人给女人最高的尊重,还以为两个人有多相爱呢,结果还不只是如此如此。
李玉珍很兴奋。
她就见不得黄一曦过得好。
林舒芳心情很复杂,理智上觉得这份同居协议不错,感情上,好象接受不了。
“如果是问我的意见,我还是接受不了,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互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同居协议有吗?只要一有外人,随时分手就分手。”
要知道不管怎么样,始终是女人吃亏。
“是呀,阿姨,以后要是一曦有了别人,我就吃亏了,还是结婚吧。”
商洛宇可怜兮兮地望向林舒芳,他也想结婚好不好,可是他知道,自己的父母没有接受黄一曦,黄一曦也没有做好和他父母一起生活的准备,哪怕只是成为法律关系上的公公婆婆和儿媳妇,黄一曦都没有这个想法。
事实上他也没有想让黄一曦受这个委屈,在国外,和儿子结婚的女人和公婆只是法律上的关系,没有赡养或一起生活的义务,而在国内,儿媳妇是晚辈,天生就是低人一等。
许多公婆,尤其是婆婆,认为儿媳妇嫁进门,就得为老公和孩子受尽委屈,可以任意搓磨。
很不幸,他妈妈就是这样的人,他也没有能力改变他父母的思想。
所以同居协议是他能名正言顺和黄一曦在一起又不用让她受委屈的最好方式。
说到这些,大家都沉默了,都忘记不结婚的人,不是商洛宇,而是黄一曦。
表面上看,黄一曦是受尽委屈,可是这何尝不是商洛宇真心爱黄一曦的表现。
今天这样子,众人都明白,两个人从认识到现在已经十五六年了,他们这一家除了俞美清和陈柳媛还有李玉珍夫妻,其他人早就知道商洛宇的存在,而商洛宇的父母应该早就清楚了。
当年他们能要求商洛宇和黄一曦分手,转和温知夏在一起,到现在仍然没有任何的表示,只怕是一直不喜欢不接受黄一曦这个儿媳妇,与其在漫长时间里相互憎恨,互相折磨,倒不如不结婚,从这点看,提出同居协议的商洛宇,反而是保护黄一曦的最好方式。
要知道在婚姻的道路上,最大的阻力不是爱情的消失,而是婆婆的消息。
“矫情!”李玉珍撇了撇嘴角,一边要死要活要在一起,一边又不想结婚。
弄个什么同居协议的,这不是矫情是什么。
没有人理她,都当她是空气。
“吴律师,您看呢?”
黄志新转向吴青意,吴青意是黄一曦的师傅,他相信他。
吴青意心情也很复杂,这个同居协议他一开始听起来,觉得荒谬可笑,可是仔细了一下,倒也不是说不可以。
和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法定原则不同,民法上只要守法,双方合意,平等、自愿,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即可。
而且他知道,这个同居协议是商洛宇让黄家长辈安心的,现实中,他只会做得更好。
说到底,男女关系中,除了感情,无非就是孩子、金钱和权利义务。
感情的事只能他们两个自己解决,当然,还有上帝。
至于物质上的,两个人都是自律的善良的人,如果他们自己解决不了,吴青意不认为还有什么东西对他们有什么用。
所谓结婚,也只是一纸约束而已。
“他们两个人都是成年人,我们先看一下商律师拟定的同居协议条款吧。”吴青意收起个人情绪,客观公正地回答。
一份有效的,合适的同居协议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孩子抚养教育的约定,补偿约定,同居关系解除的约定等等,如果愿意的话,甚至可以在家务、消费等方面细拟。
商洛宇拟定的同居协议中,条款上规定得非常清楚,首先是财产和消费上,商洛宇自愿,他名下所有的财产以及未来所有的收益,都和黄一曦分享,她有权且无需经过他的同意,处置他名下的任何财产。
包括现在大家脚下所踏的土地和这栋他们以后共同生活的房子,房子的土地和别墅,虽然位于商洛宇名下,但是在同居后,他将改变权属,让黄一曦成为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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